深圳新交规 2019年11月深圳新交规扣分标准

2020-01-09 17:58:44 来源: 作者: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七、将三十八条改为四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监护人教育和监管,并要求其监护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或者参加社会服务。”

  十八、将四十六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及其所在运输、物流、租赁等企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通知信用征信机构录入个人或者企业信用征信系统,供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查询:

  (一)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受到拘留、吊销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以上的;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且负有事故同等以上责任的;

  (三)一年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受到五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四)一年内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的。”

  十九、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行正处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两百元以下罚款的,由交通警察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收缴罚款,出具财正部门印制的专用收据。非机动车驾驶人不能当场缴纳罚款的,交通警察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二)对当事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三)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所属的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处罚决定并执行;

  (四)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并执行。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作出行正处理决定,因违法行为人逃离现场或者经通知未在规定时间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处罚。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行为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正处理决定。”

  二十、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四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实际驾驶人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等交通管理业务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真实有效的通讯地址、移动电话号码等信息;提供的信息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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