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交规 2019年11月深圳新交规扣分标准

2020-01-09 17:58:44 来源: 作者:

  十二、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重、中型载货汽车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机动车载客超过核定人数的,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或者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对驾驶人处二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对车辆所有人处五千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处一万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一百的,对驾驶人处三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对车辆所有人处八千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四)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对驾驶人处五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对车辆所有人处一万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处二万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按照违法行为应当被处的罚款数额加倍处罚,并对车辆所属和使用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十三、删去第二十六条。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

  “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二千元罚款,并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上道路行驶的,处二千元罚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作出扣留机动车或者扣留、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决定的,应当当场扣车、扣证或者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停驶该机动车或者通知驾驶人停用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系统里记录停驶、停用的状态。机动车停驶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机动车违反禁行、限行规定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給予处罚。机动车驾驶证停用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二千元罚款,并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十六、将第三十二条改为三十六条,修改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三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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