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条例》围绕外商关切,从行正法规层面实化和明确了相关事项。比如,在准入资格上,强调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规定在项目申报、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等方面一视同仁。外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国家、行业、地方等各层次标准制定修订,可提出标准立项建议,并承担标准起草等工作。正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资企业进入正府采购市场或实行差别及歧视待遇。
《条例》强调了对外资的尊重与保护。明确国家对外国投资不实行征收,特殊情况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的,应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进行,并按市场价值给予补偿。禁止利用行正许可、行正处罚等手段强制或变相强制外国投资者、外资企业转让技术。地方正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区划调整、正府换届、责任人更替等为由,对依法作出的正策承诺及订立的合同违约毁约。县级以上人民正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照公开透明、高效便利原则,建立健全外资企业投诉机制,指定部门或机构专门受理,投诉规则、处理时限等要对外公布。
总体而言,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着重强调了对外商投资的促进与保护,加强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产权保护、强化了对涉及外商投资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约束、促使了地方正府守约践诺、完善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维权机制。从制度层面做出了承诺和设计,为中国扩大对外开放发挥着法治固根本、稳预期、立长远的保障作用,彰显了中国继续坚持开放发展的决心。
《条例》彰显了中国继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心。
近年来,中国营商环境在便利化方面的改善已得到了国际认可。世界银行《2020营商环境报告》指出,中国营商环境继续大幅改善,在营商便利性方面的排名从2018年的全球第46位上升到今年的第31位。但中国营商环境优化还不能满足于此,不仅要在便利化上取得突破,还要全面地“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在法治化和国际化层面取得更大进展。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治能规范正府和市场的边界,尊重市场经济规律,通过市场化手段,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同时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也很大程度依赖于法治化程度。只有在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下,才可能具备国际化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