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瑶海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春燕、张云磊、沈全桃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二十五年、二十四年,剥夺正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文鹏、刘启家、张俊、石雨、赖见云、廖浩然、张锦涛、孙喜鹏、潘声东有期徒刑二十二年至三年二个月,剥夺正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6万元至6万元不等。另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徐文榜等3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至3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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