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背景:柴大爷与徐大妈共生有三个孩子,长子柴老大(本案被告1)、次子柴老二,小女儿柴老三(被告2);·柴小(原告)是柴大爷的孙子,是柴老二的独生子;徐大妈于2008年9月26日去世,生前未留遗嘱,柴大爷、徐大妈的父母均先于他们死亡;柴大爷于2015年1月4日不幸因病去世;柴大爷因担心家人未来争产,很睿智地于2014年7月28日在中华遗嘱库立了一份遗嘱将房产留给孙子柴小,但要保障柴老大的居住权。
遗嘱内容:柴大爷想把两套房产给到孙子柴小继承;但是又希望柴小继承房产后,必须保障柴大爷的大儿子(柴老大)继续居住的权利;希望给柴小的房产,未来不会因为其离婚而给到孙媳妇。
诉讼请求和主张(一审):
原告柴小张:爷爷要给他的两套房产依照遗嘱应归其所有;希望(被告1)柴老大,柴老二和(被告2)柴老三协助将两间诉讼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被告请求:(原告)柴小无权要求取得其他合法继承人遗产份额;(原告)柴小应配合办理两套诉争房产产权的变更手续。
诉讼请求和主张(二审):
被告请求:两套房产(房产1和房产2)各八分之一份额归(原告)柴小继承所有。
法院判决:判定柴大爷在中华遗嘱库订立的遗嘱合法有效;房屋1属于柴大爷与徐大妈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2属于柴大爷的个人财产,故一审否决(原告)柴小的诉求,徐大妈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二审中认定一审事实,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房产2由(原告)柴小继承所有,柴小应保证柴老大在房产2的居住权利;房产1由(原告)柴小继承所有,柴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柴老大(被告1)柴老二和(被告2)柴老三每人房屋折价款137.35万元。
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含配偶、子女和父母;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此案争议的关键点在于:柴大爷想将两套房都由孙子小柴继承。但只有一套房是柴大爷的个人财产,另外一套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这套房,柴大爷50%的份额,徐大妈也有50%的份额。柴大爷生前到中华遗嘱库立了一份遗嘱,对自己名下的财产份额进行了安排,固法院在判决时认定遗嘱有效!而徐大妈并未留下遗嘱,其遗产份额只能以法定继承。所以孙子小柴还要支付大伯和小姑100多万才能得到另外一套房子。
第一、假如当初徐大妈也有提前安排的意识,孙子小柴还需要再出100多万才能完全继承两套房产吗?
第二、订立遗嘱要找专业机构,一份专业的遗嘱才能真正地将财产給到自己想给地人,圆满他的心愿。
感谢各位的阅读与收听,
我是中华遗嘱库义工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