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在在朝进程中确切犯过很多的错误,走过很多的弯路,我也常常会对一些正策提出各类批判,有些也很锋利,但我从不以为党的初志和方针是错的,也不以为哪个党不会出错误,更不以为中国今朝能有一个新的党能更好地带领中国的成长与进步。
几个月以后的一天,我被叫到了戴总的办公室,戴总报告我,市查察院来送裁定书了,而且提出了两个前提:一个是我要许诺在接到裁定书以后不能去告查察院抓错了人,不然就拖着不给我发裁定书;别的一个是查察员的妻子要调到华远公司事情。这个事由戴小明去放置,就与我无关了。
说真话,我历来没有要告查察院的设法,就像我说过的,“妈妈也会打错孩子”,特别是我的父母都在“文革”中蒙受过不公平的报酬和委屈,可是要规复他们的事情时,他们从未想过、说过要让党对他们的冤情报歉。他们但是刻苦受难地反动了一生,枪林弹雨中流过血、受过伤,天天将脑壳捆在裤腰带上闯过去的。他们都能经受这些冤情,我又何必浪费精神和时间呢?
戴小明又领我到了胡纪平布告的房间(胡纪平已从区当局办公室副主任调到华远公司,估量是我失事以后区当局要增强党对华远的带领,后来就再没有从区里调到华远任职的群众了)。屋里坐着两名市查察院的查察员,一位是原审案子的李东明,别的一位是新脸孔,他们实行了挂号手续后,向我宣读并递交了查察院的裁定书。
查察院找不到将我送进法院判罪的任何证据和究竟案例,以缓刑的表面将我从把守所中放进去后,就接到了法院退案的通知,裁定书只是个上台阶的事,但裁定书中的用词倒是为了防备我告状查察院而成心留下伏笔的。查察院并无刀切斧砍地用“无罪开释”一词,而是用“可不以为犯法”取代“无罪”而推辞义务。如果按本日的法令,大要就不会有这类用语了,本日的法令早就改成“无罪推定”,所有的举动人都必需在法院裁决有罪以前被看成“犯法怀疑人”,查察院底子无权认定、裁定“犯法怀疑人”是否有罪,只要法院才有权认定“犯法怀疑人”有无犯法。我并无想过告查察院,我也晓得这个裁定书的真实寄义是:我无罪。
查察员们也明白地当着戴小明和胡纪平表明了“可不以为犯法”便是“无罪”,其实不受法令赏罚的意义,也明白报告了公司带领我可以规复畸形事情了。
也是从查察院那边,我晓得了别的一个动静:张小冬因“调用公款跨越三个月刻日”,按贪污罪裁决“无期徒刑”。